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1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核主体
1、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市国资委核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市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二)关于评估机构选择及专家审核
1、凡需提交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通过摇号方式从武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内选择评估机构,并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2、市出资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出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备选库内选择评估机构,并由市出资企业对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审核。
(三)关于出资企业在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责任
1、市出资企业应依据《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制度和资产评估项目台账,配备专门的评估管理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2、对于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出资企业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3、市出资企业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二、工作要求
1、市出资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评估管理人员,市出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2、市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未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相关党纪政纪和《评估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企业经济行为中未严格按照国资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市出资企业于2014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